(29)Hersch Lauterpacht,Private Law Sources and Analogies of International Law,Longmans,Green Co.Ltd.,1927,p.5. (30)参见蔡从燕:《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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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慈 2025-04-05 13:46:59 397双榆树北路山东济宁邹城市

首先,中央应该确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机制。

现代化的强国是由不同的区域组成的。同时注重区域发展的整体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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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其二,宪法对法律的依据性,不仅是在法律制定时对宪法条文和规范的体现,也包括为部门法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思维和理论体系上的支持。第四,人的全面发展是宪法整体发展理论的终极目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既涉及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职责,也涉及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职责。建议除了完全与行政不可分割的要素以外,其他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均应打破行政区藩篱,由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尊重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重视自然条件的基础,一切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的评价衡量均要以某地方最终是否提升了发展质量,公民美好生活是否得到更好满足为基准。

第二,就纵向配置而言,需要中央的统一领导权进行统筹规划,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张守文:《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拓展》,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就此而言,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为实例进行细致检视,并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可以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选择,以及自身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之培养,提供某种必要的警醒。

[33] 相较于上述法理学课程的开课情况,法律史课程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开课情况更是雪上加霜。[68] 刘幸义:《法理学领域之未来与发展》,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9期。根据我的统计,在《台大法学论丛》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总共92期(第32卷第1期至第50卷第2期,其中包括该刊自2011年起每年各出一期、如今已累计10期的特刊)的493篇学术论文(不包含主编序年度回顾专题回顾等类型的文章以及译文)当中,即便采取对法史学的较宽泛界定,法史学主题论文共也只有13篇,占比仅为2.6%。参见张嘉尹:《宪法之科际整合研究的意义与可能性——一个方法论的反思》,载《世新法学》2010年第2期。

[82]法学专业期刊更应当扮演好学界之公器的角色,而不能在选文方面陷入唯有法教义学这一种路数才能入编辑法眼的误区,哪怕是民法学、刑法学和宪法学这些正在如火如荼地提倡法教义学的学科。[49] 同前注(33),庄世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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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培养目标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23]2007年9月时,该院有专任教员35人,其中留学德国者有20位,留学美国者有6位,留学日本者有5位,留学英国者有3位,留学奥地利和中国大陆的各有1位。[69] 即便一些真心热爱法理、法史、法社会学这些基础法学科目的学生克服了重重困难一路读到博士毕业,且后来又能有幸在当地某个法律系所找到一份教职,完全可以想见,在其入职之后,不仅会面临基础法学科目开课难的上述问题,而且还将遭遇基础法学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当地顶尖法学期刊上难发的窘境。在我国台湾地区,已有一些部门法学者开始反思说,是否应采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辅助,甚至‘取代传统上主流的法释义学,是未来有待观察的问题。

[68]截至2021年4月,虽然台湾法理学会已经发展到有47名会员,但其中包括了许多法理学专业的在读学生以及对法理学有兴趣的律师、法官与社会人士,故而真正以法理学为专业的专职研究者人数实际上完全没有上述那么多。但是,现有研究成果通常都是在这两类法学研究范式及其具体学术应用的层面上展开,很少同时结合法学教育的角度进行专门探讨。直至1995年6月时,这项德文必修的政策,才经台湾大学法律系所务会议讨论做出决议,改为施行修习第二外国语时不限德文的规定,即此后硕士班入学者可以从德文、法文、日文当中任选一种作为第二外国语进行修习。[26]又如,作为我国台湾地区中部公立大学校院中最早设立的法学院,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暨研究所2016年左右总计23人的师资队伍当中,留学德国者便有9人,远高于留学其他国家的师资人数(具体为留学美国和日本者各为4人,留学英国者为2人,留学法国者为1人)。

张凇纶:《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与扬弃——以案例教学和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39] 同前注(13),张嘉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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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还有德国学者基于比较法的开阔视野反思说,社会意义是法学教育的驱动力,而法教义学只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采用的方法。即便偶有一些学者论及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实际上也往往直接将自身在研究方法和知识取径上的偏好,作为主张法学教育应当更重视何者的主要论据进行抽象讨论。

既包括一些被认为带来进步的变化(例如法学研究走向体系化和精致化),也包括一些令人头疼的附生性后果(例如考试领导教学的风气与补习班文化的盛行)。[4]苏永钦教授指出,从总体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目前所欠缺的是体现第一手的继受法学之特点的第三代的法教义学,而第三代的法教义学应当具备的最大特点则为完全扎根并研究本土的问题,去思考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建构体系以及如何建立秩序。[77] 刘诚:《面向制度上游的法学教育》,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3期。[83] [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法律科学与社会学》,雷磊译,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77] 其次,德国法教义学是否就足以代表整个法学,以至于可被我们作为不容置疑地予以继受的绝对学术范式?就此而言,尽管一些中国学者(主要是一些从事有关法教义学的研究而非法教义学研究的法理学者)援引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的说法极力宣传法学=法教义学,[78]但我们不要忘了,即便是在德国,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单数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概念作扩大化解释,从而将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也包括在内。[73]而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如何设定以及具体包括对哪些能力的培养,除了许多学者实际沿袭德国法学界的看法强调应当以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为中心任务,[74]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些学者阐述过不乏启发性的少数派意见,例如强世功教授呼吁我们法学院的法律教育要把培养法律人政治家(lawyer-stateman)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75]何美欢教授主张精英法学院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精英律师为宗旨,[76]刘诚教授认为法学教育要立足于规则制定和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培养拥有参与多元化治理所需的能力的立法-决策型人才。

也正是有鉴于此,我国台湾地区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代表性学者颜厥安教授在2013年时依然感慨道,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长年以来在‘口头上多半表示非常重视基础法学,也‘认为基础法学非常重要。[21] 参见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7页。

质言之,在借助师资结构和课程体系安排所强力维系的以法教义学为尊的氛围之下,实际上很难滋养出适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当地法学研究中茁壮成长进而孕育出丰富的基础法学研究成果的肥沃土壤。[70]黄源盛教授进行上述统计考察的2003年距今已近廿年,但上述情况并无明显改观,甚至更加堪忧。

[30]而法理学、法律史和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法学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门科目,其在我国台湾地区各法学院中的具体开课情况,便非常直观地展现了基础法学整体在当地的上述边缘化窘境。另有人指出,之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系本科生都会报考法律研究所,对于其中的男生来说,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考虑,那就是男生想借此避免服兵役的问题,希望自己能在考上法律研究所后的那三年里面,心无旁骛地继续准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参见杨智杰:《千万别来念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4页。

[42]能否通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甚至成了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系学生们内部不同阶级的划分标准,以至于法律系学生们互相戏谑说,考上律师才有‘权利能力,考上法官才有‘行为能力,[43]而这种氛围又催生出考试引导教学之现象。[63]经由简资修(第三代学者)、张永健(第四代学者)等几位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极力推广,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所写成的学术论文,如今在当地一些顶尖法学刊物上的能见度已经有了些许提升。尤其是要注意避免走上片面地复制式继受自一国一域的歧路,以及缺乏反思地打造出及固守将某一种研究范式先验地置于至尊地位的学术生态结构,而是要让各有优长的不同法学研究范式,在中国大陆自己的法学研究场域和法学教育市场当中接受充分的竞争与不断的检验,然后为我所用,并于此基础之上重点培养在地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其中,第一代民法学者主要是在日本民法学的熏陶下成长起来,他们当时所做的民法学研究,就其特点而言,被苏永钦教授形容为说明书法学手册法学,亦即这一代民法学者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于介绍外国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说。

对于读者们来说所幸的是,苏永钦教授在十多年前的一次学术访谈中曾就上述主题谈及更多的内容。前文详细讨论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之历程及其所形成的那种特殊的学术生态,便鲜明展示了此种特点。

在部分传统的系所,也出现‘压缩基础法学发展的迹象。既包括应用法学之强势地位的不断稳固,也包括基础法学的边缘地位长期被结构性锁定。

[28] 此处所说的应用法学,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些法学研究者喜欢用实证法学来予以称呼,此外亦有称之为部门法学释义法学者。对于德国法教义学如今正被人数相当可观的学者们所大力引进的中国大陆法学界(主要集中在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而言,[72]海峡对岸的上述例子当可作为一种镜鉴,进而促使我们对包括继受德国法学在内的做法保持一份必要的警醒和延伸性反思。

根据我的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的具体数字为: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的16位专任教师当中,教授占12人。[德]托尔斯滕·维斯拉格等:《法律职业成长:训练机构、机遇与申请(第2版增补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6页。[48] 参见石世豪:《法学教育应开展专业与人文双重面向》,澄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编:《司法的重塑:民间司法改革研讨会论文集(一)》,桂冠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25]其次,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的现职专任教员当中,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现今绝大多数都已升任教授多年。

王泽鉴教授早年从台湾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继续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深造。法教义学所代表的应用研究被认为是德国法学的品牌,而基础研究则被视为只是强势的法教义学的辅助学科,甚至在名称上被直接称作法辅助科学。

结语 在我看来,法学继受至少可以分成对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继受、对具体法学研究范式的继受、对法学课程体系结构的继受等三个方面加以细化讨论。[54]易言之,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所谓的基础研究,事实上并不真正具有基础的地位,因为在上述那种结构当中,这些基础研究在法学院当中的存在之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取决于其与法教义学尤其是国家考试内容间联系的紧密程度。

[37] 此方面的反思,参见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02-309页。[12] 正是这批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二代法学家,借助台大法律系在当地法学界中的龙头地位,深刻影响着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其后的总体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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